处理要领

以下是关于遗失物品综合管理系统的使用向导。

遗失物品时,根据遗失物品法执行令,在各机关保管7日(或立即)后, 遗失物品申告人未出现时,将移交至警察厅的遗失物品中心进行保管。请参考。

警察厅 LOST112,为帮助大家尽快找到遗失物品,进行着不懈的努力。

遗失票据,支票时

票据,支票遗失(被盗)时的措施

  • 通知银行, 附件:遗失或者被盗申告证明书, 效果 :支付中止
  • 向警察局申告, 발급:遗失或者被盗申告证明书, 效果:逮捕犯人
  • 法院的公式催告选定, 管辖支付时的管辖法院, 附件遗失,被盗申告证明书,未支付证明书
  • 公式催告, 超过500万元, 500万元以下:超过500万元3个月以上
  • 公式催告日期, 出席时:债权判决申请陈述, 不出席时:2各月以内的申请日指定정
  • 债权判决, 有申告时中止,保留部债权判决宣告, 无申告时:债权判决宣告

公开催函步骤

  1. 确认遗失(被盗)后应立即联系银行,告知遗失或被盗的事实,并申请票据、支票停止支付。然后前往银行,提交事故申告书。领取“未支付证明书”后,向法院提交公开催函申请书。此时申告书应由发行人和遗失背书人联名填写。
  2. 为了尽快逮捕犯人, 阻止其将票据转让给他人,在与银行联系的同时,应前往警察局进行遗失申告。此时,警察局将发放遗失申告回执”或者“被盗申告证明书”2份。向银行递交事故申告书时一份, 向法院递交公开催函申请时一份。
  3. 向支付地的管辖法院(通常是交易银行分店所在地的管辖法院)递交 “遗失申告回执”“ 被盗申请证明书“ 和 “未支付金额证明书”, 申请公开催函。此后经过3个月的公开催函时间,直到债权判决前,若无第3方进行权利申告时,将获得“债权判决”, 该票据、支票将会无效。正当取得者可能会有所异议,丢失的背书人可以根据债权判决,向票据、支票的之前的发行背书人提出支付请求。

遗失(被盗)票据、支票提示交换时

  1. 向遗失(被盗)票据、支票向银行申告后,银行会发出该票据、支票的交换通知,发行人(不是遗失背书人),前往票据、发票的支付银行,在特别款项中存款,然后以“提交事故申告书”为由拒绝支付。
  2. 此时,如未往票据、支票的支付银行的特别账户存入资金,将以“存款不足”的原因进行拒付。如在营业时间前,未进行存款的话,该票据交换所将出具“交易中止处分”,将作为信用不良(红色)信息进行登录,并按照不当支票管理法进行处罚
  3. 此后,票据、支票的支付提出人根据诉讼等提出支付票据、支票的请求时, 正当权利与否将根据诉讼进行判决。但,此时支付提出人(持有人)如果不知道该票据、支票是遗失(被盗)的善意的第3人的话,作为票据、支票的正当的权利人,具有优先权。

遗失(被盗)支票的持有人

  1. 进行公开催函步时
    • 到公开催函日期前(公开催函后3个月),进行权利申告来争取权利。但是在公开催函日后,在债权判决前进行申告时,也不算失权。此外在公开催函进行的过程中,持有人对发行人提出权利请求,发行人对法院隐瞒此事并获得债权判决时,是非法的行为。
  2. 提出交换后,拒付返还时
    • 与发行人联系对事由进行确认后,发行人,丢失背书人以圆满处理为先。无法处理时,作为正当的权利人通过诉讼,获得支付请求来行使权利。